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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2585号

乐金红诉白秀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乐金红,白秀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2585号原告乐金红,男,1975年2月19日出。被告白秀喜,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负责人王兵,总经理。

原告乐金红诉被告白秀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金红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金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金红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洪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隗 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