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辖终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炳伙。
上诉人浙江宝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浙0204民初4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不能确认被上诉人从事安装工作地点为劳动合同履行地;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也并非用人单位,故无法确认用人单位所在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邓炳伙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依法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从现有证据看,被上诉人从事安装工作的地点位于宁波市江东区宁东路与海晏北路交叉口的宁波建设银行幕墙工程工地,故原审裁定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贤军
代理
审判员 宋景平
代理
审判员 夏武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代
书 记员 卢秧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