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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2528号

淮安市百扬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仲其超、沭阳县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安市百扬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仲其超,沭阳县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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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2528号

原告:淮安市百扬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欣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青。

被告:仲其超。

被告:沭阳县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井红。

原告淮安市百扬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仲其超、沭阳县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淮安���百扬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百扬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安市百扬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程家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悦

书 记 员 孟庆丰

书 记 员 佟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