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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6371号

务川自治县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夏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务川自治县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371号

原告:务川自治县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镇南镇桃符村安家组。经营者:吴明,男,生于1969年6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夏强,男,生于1972年12月1日,汉族,住贵州省务川县。

原告务川自治县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夏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务川自治县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务川自治县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务川自治县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务川自治县家盛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会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