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356号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组织机构代码证69122184-8。法定代表人孟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明轶,男,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吴先锋,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先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先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吴先锋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用215元,由原告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姚 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