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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刑更2056号

陆洪外抢劫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陆洪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刑更2056号罪犯陆洪外,男,1997年8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金平县人,家住云南省金平县阿得博乡吴家寨村民小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云南省蒙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蒙少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洪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文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陆洪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洪外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1次表扬。

本院认为,罪犯陆洪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洪外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文

审判员  吴延昌

审判员  岑绍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国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