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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刑初336号

蒋某某持有、使用假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持有、使用假币
当事人
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刑初336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无前科。因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6年7月2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6)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蒋某某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青根宝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在吉林省长春市购买了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于2016年7月19日来到赤峰市红山区,同年7月22日20时许,蒋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三道街某超市内,使用一张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购物时,被店主识破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蒋某某身上搜出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235张,总面额47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赤峰中心支行鉴定,蒋某某持有、使用的235张总面额4700元人民币为假币。庭审中查明,被告人蒋某某对持有、使用假币行为供认不讳。对被告人蒋某某购买假币的情况,只有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于桂辉的证言证实,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扣押笔录及清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户籍信息、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470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林少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