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416号
申请执行人:张娜。
被执行人:张兰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娜与被执行人张兰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3000元,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娜撤回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金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