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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1416号

张娜与张兰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娜,张兰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1416号

申请执行人:张娜。

被执行人:张兰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娜与被执行人张兰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3000元,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娜撤回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金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