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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601号

张钊与范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钊,范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张钊,男,1991年9月12日生。被执行人范坤,男,1983年5月15日生。关于张钊与范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225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钊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钊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25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博

审判员 张伟献

审判员 亓国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宋新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