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601号申请执行人张钊,男,1991年9月12日生。被执行人范坤,男,1983年5月15日生。关于张钊与范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225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钊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钊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25民初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博
审判员 张伟献
审判员 亓国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宋新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