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晥0202执1049号之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朱健生、芜湖市汉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6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朱健生,芜湖市汉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晥0202执1049号之三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西路交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939690-4。

负责人:王大坤,行长。被执行人朱健生,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市汉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银湖北路168号一层11、12、13号展厅,组织机构代码75298443-6。

法定代表人:杜孝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执行朱健生、芜湖市汉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市汉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潘井东执行员  黄文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刘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