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刑更2041号罪犯陆承波,男,1995年5月15日生,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云南省广南县旧莫乡里洋村委会龙莫*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承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文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陆承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承波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4次表扬。该犯在本次减刑中具有减刑服刑从严情形: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本院认为,罪犯陆承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承波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继文
审判员 吴延昌
审判员 岑绍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张国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