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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33执210号

申请人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管加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加凯,仇九胜,仇九连,仇九双,战寿波,张金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3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平安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孟庆伟,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成,男,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管加凯,身份证号2308331969********,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抚远县通江乡东红村*组。被执行人仇九胜,身份证号2308331982********,男,1982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抚远县通江乡东红村*组。被执行人仇九连,身份证号2308331978********,男,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抚远县通江乡东红村*组。被执行人仇九双,身份证号2308331980********,男,1980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抚远县通江乡东红村*组。被执行人战寿波,身份证号2308331985********,男,1985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抚远县通江乡东红村*组。被执行人张金义,身份证号2308331972********,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抚远县通江乡东红村*组。

原告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加凯、仇九胜、仇九连、仇九双、战寿波、张金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抚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33执2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恒斌

审判员  李晓莉

审判员  宫东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时颜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