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2019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路30号。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彩云,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丹,女,住桂林市七星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阳小荷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胡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