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137号申请执行人沙耀武。被执行人张书才。被执行人天津市祥宇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才,董事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沙耀武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祥宇牧业有限公司、张书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105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816600元、诉讼费人民币122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6月28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祥宇牧业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牌照号为津A×××××号汽车一辆,现该车下落不明,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在蒙牛乳制品(天津)有限公司的全部奶款。被执行人张书才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张书才所有的牌照号为京N×××××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上述已查封的财产暂不能处理。以上事实,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应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13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学江
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
审判员 潘东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付国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