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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2158号

原告丁原芬等诉被告孙运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丁原芬,王宗花,冯宇,孙运涛,临沂万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158号

原告:丁原芬。

原告:王宗花。

原告:冯宇。以上三原告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永华,青岛黄岛正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三原告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强,青岛黄岛正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运涛,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朱芦镇赵家土山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7906194319.

被告:临沂万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南环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5993674-X。

法定代表人:程虎,总经理。以上二被告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霞,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嵋山路东段161号。组织机构代码:86850714-8.

负责人:孙运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振祥,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磊,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丁原芬、王宗花、冯宇与被告孙运涛、临沂万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需要补充证据,现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运涛、临沂万达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原芬、王宗花、冯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丽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周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