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990号
原告:况力彬,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98214050。代表人:陈淑斌,该店店长。
被告:深圳市润昌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50号鹏基商务时空大厦19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945478G。
法定代表人:宋云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春梅,女,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况力彬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天星桥店、深圳市润昌圆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况力彬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况力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力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况力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