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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民初1833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与沈润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沈润光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183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廉州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陈贞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润光,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诉被告沈润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

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锦宪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蒋观秀appoin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