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住所地:原平市前进西街****号。负责人李宇栋,男,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原平市益民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京原南路3250号。法定代表人赵秀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赵秀科,男,1960年10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小花,女,1959年4月25日生,汉族。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行申请执行原平市益民面粉有限公司、赵秀科、刘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日作出的(2015)原商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原平市益民面粉有限公司、赵秀科、刘小花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付怀礼
审判员 李俊廷
审判员 岳满廷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