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982号
原告:郴州市苏仙区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郴资桂大道麻田路口。法定代表人曾旺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塘溪乡龙潭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冷建瑜,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苏仙区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苏仙区塘溪乡龙潭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市苏仙区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市苏仙区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郴州市苏仙区阳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雷小明
代理
审判员 曾 伟
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