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183-1号原告谭建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被告江文富,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谭建华诉被告江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建华为防止被告江文富转移财产,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江文富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江文富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童广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