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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3183-1号

谭建华与江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建华,江文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183-1号原告谭建华,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被告江文富,男,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谭建华诉被告江文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谭建华为防止被告江文富转移财产,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江文富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江文富银行存款29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童广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杨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