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毕鑫龙。被执行人田睿民。申请执行人毕鑫龙与被执行人田睿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62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000元,本院于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在银行和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3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宝平
代理
审判员 张 哲
代理
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