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信德明,男申请被执行人姜金刚,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德明与被执行人姜金刚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10民初3028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31434元,执行费371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姜金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学森
代理
审判员 丁 好
代理
审判员 徐文捷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