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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94号

周晓鹏与张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晓鹏,张有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周晓鹏。被执行人张有军。本院在执行周晓鹏申请执行张有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张有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周晓鹏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武亚山执行员  贾冉亚执行员  冯志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