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392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住所地响水县城黄海路154号。
负责人:王礼宏,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冰,该行员工。
被告:邱金成,居民。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诉被告邱金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张文书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 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