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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执444号

隋德利请执行裴双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隋德利,裴双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444号申请执行人隋德利,男,195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裴双艮,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本院在执行隋德利请执行裴双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4)穆商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永   顺

审判员 刘成

审判员王艳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