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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6859-6865号

李义等与深圳市乐汇巢酒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义,深圳市乐汇巢酒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6859-6865号申请执行人李义等7人。被执行人深圳市乐汇巢酒吧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际贸易中心大厦A区六楼。申请执行人李义等7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乐汇巢酒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深罗劳人仲案[2016]1248-126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银行、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林申

审 判 员  郝江山

代理

审判员  陈柯名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