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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3810号

邢君华与孟祥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邢君华,孟祥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810号

原告:邢君华,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才,农民。

被告:孟祥锐,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君华与被告孟祥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君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孟祥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君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君华撤回对被告孟祥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邢君华负担。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