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3810号
原告:邢君华,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才,农民。
被告:孟祥锐,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君华与被告孟祥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君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孟祥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君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君华撤回对被告孟祥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邢君华负担。
审判员 乔国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苗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