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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昱源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大众酿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市昱源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吉林市大众酿造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昱源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永吉县。

负责人:辛建君,该清算组组长。

被执行人:吉林市大众酿造厂,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祝凤杰,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昱源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大众酿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9)吉丰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昊

审 判 员  马琳琳

审 判 员  李玉民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田家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