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580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被执行人白某某,男。被执行人许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许某某,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四查查控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不能使本案按期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5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雷斌琦
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