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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781号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2016)皖1323执781号一案中,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1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君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段学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