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3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女,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2016)皖1323执781号一案中,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12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君执行员 刘 飞执行员 段学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