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刑终237号原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明财,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9********,汉族,中专文化,乡村医生,住睢县河堤乡罗庄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睢县人民法院决定,2016年4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孝杰、苏冠霖,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乡村医生。诉讼代理人夏伟,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睢县人民法院审理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明财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豫1422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赵明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梦薇出庭履行职务,赵明财及辩护人陈孝杰、苏冠霖,任某及诉讼代理人夏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16)豫1422刑初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宇明
审判员 崔召选
审判员 柳中庆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磊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