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578号
被执行人:李成,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本院在执行李成罚金刑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屏山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成银行存款3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龙军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