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523号
原告:张自某勤,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泌阳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河南省泌阳县五小向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自某勤与被告泌阳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自某勤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某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自某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自某勤负担。
审判员 马富周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