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李安新,公民身份证号×××,住湖北省孝感市。委托代理人向前,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永涛,公民身份证号×××,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安新和被执行人赵永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李安新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东波
代理
审判员 李绍普
代理
审判员 董立国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郑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