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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652号

孙克义与赵永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克义,赵永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652号申请执行人孙克义,住德惠市。被执行人赵永瑞,住德惠市。孙克义与赵永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吉0183民初15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并确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天志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峰

代理

审判员  陈迎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训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