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661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义,男,1980年10月1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中专文化,住禄丰县金山镇。
被执行人:吕某岗,男,1972年11月19日生,重庆市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本院在执行王某义与吕某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2015)禄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吕某岗应支付王某义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78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3元、申请执行费670元,合计52014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其经营的禄丰怡康医院已关停,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利宏
审判员 李加会
审判员 郭俊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