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02执537号

琼海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某、刘某1、刘某2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琼海市人民法院,刘某,刘某1,刘某2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琼海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某,男,199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万冲镇。

被执行人:刘某1,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万冲镇。

被执行人:刘某2,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万冲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琼海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刘某、刘某1、刘某2盗窃罪罚金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0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刘某1、刘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缴纳罚金12000元、刘某1缴纳罚金11000元、刘某2缴纳罚金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刘某1、刘某2均已判刑,无银行存款,暂无具备执行条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冯林安

审判员  蒙谚伟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征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