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28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王占才,男,1984年3月2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蔡华,女,1987年5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幼君。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王占才、蔡华与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乐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王占才、蔡华执行款6715.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71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乐平市中浙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281执4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长河
审判员 吴礼东
审判员 冯涌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含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