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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执1068号

陈子千与刘二俊、刘丽丽、杨守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子千,刘二俊,刘丽丽,杨守义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1068号申请人陈子千,男,1957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二俊,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丽丽,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守义,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陈子千与刘二俊、刘丽丽、杨守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提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达民初字第1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树明

审 判 员  刘 燕

代理

审判员  韩 睿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