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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153号

孙胜永与姚中山、勋垂江、宗春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胜永,姚中山,徐垂江,宗春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孙胜永,男,197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姚中山,男,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徐垂江,男,1966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宗春菊,女,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724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724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