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1153号申请人韩志刚,男,回族,1984年4月24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新疆七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址:库尔勒市。申请人韩志刚与被执行人新疆七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2015)库劳人仲字第470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补缴社保金,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仅有一套房产,已被查封。其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2015)库劳人仲字第47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补缴社保金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雨
审判员 杨 新 宇
审判员 艾尼瓦尔·卡德尔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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