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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执439号

梁振英申请执穆棱市河西镇光义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振英,穆棱市河西镇光义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梁振英,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穆棱市河西镇光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梁振英申请执穆棱市河西镇光义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4)穆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永   顺

审判员 刘成

审判员王艳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