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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执1516号

1516周秀珍与曾天胜、陈菊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秀珍,曾天胜,陈菊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03执1516号

申请人:周秀珍,女,1959年6月22日出生,56岁

被执行人:曾天胜,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48岁

被执行人:陈菊芳,女,1969年2月8日出生,47岁申请执行人周秀珍与被执行人曾天胜、陈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及资金情况、房地产登记情况、车辆情况等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周秀珍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秀珍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刁安心

审 判 员  钱仁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玲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