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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执417号

于双妹请执行赵雁娟、徐士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双妹,赵雁娟,徐士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于双妹,女,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赵雁娟,女,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执行人徐士浩,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执行于双妹请执行赵雁娟、徐士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221号民事判决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永   顺

审判员 刘成

审判员王艳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