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民终29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玉珍,女,汉族,1948年2月22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官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苏麦娣,女,汉族,1956年5月17日生。
上诉人苏玉珍因与被上诉人苏麦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94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红艳
审判员 张建斌
审判员 赵国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贵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