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334号
原告:雷衍大,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
原告:詹美嫦,女,1955年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代理人:喻三健,湖南舜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苏加���,男,1978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
委托代理人:孟宁波,蓝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雷丹,女,1981年2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原告雷衍大、詹美嫦与被告苏加亮、雷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
原告雷衍大、詹美嫦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衍大、詹美嫦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身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衍大、詹美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85元,减半收取计5042元,由原告雷��大、詹美嫦负担。
审 判 长 肖军山
审 判 员 周丽嫦
人民陪审员 陈临山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钟慧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