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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244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24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2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雷斌琦

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