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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执438号

唐喜华臣申请执行汤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喜华,汤吉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唐喜华,,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被执行人汤吉海,男,汉族,1979年7月18日出生,,住穆棱市八面通镇。本院在执行唐喜华臣申请执行汤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556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永   顺

审判员 刘成

审判员王艳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