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530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昌平区城区镇西环南路。法定代表人薛春江:院长。被执行人耿晨,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耿晨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足以缴纳罚金。现被执行人尚处于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子文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董闻昕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