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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5304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等罚金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耿晨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530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昌平区城区镇西环南路。法定代表人薛春江:院长。被执行人耿晨,男,1984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耿晨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足以缴纳罚金。现被执行人尚处于服刑期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子文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董闻昕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