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085执457号

李兴方申请执行高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兴方,高洪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方,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穆棱市八面通镇。被执行人高洪军,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李兴方申请执行高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永   顺

审判员 刘成

审判员王艳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