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5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方,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穆棱市八面通镇。被执行人高洪军,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穆棱市。本院在执行李兴方申请执行高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161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 永 顺
审判员 刘成
审判员王艳新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 娟 来源:百度搜索“”